12th May 2006
有所为有所不为
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是把双刃剑,用别人的很欢喜,被别人用了很难受,除非你不使用网络、不在网络相关行业工作或者不发布任何作品,包括言论、文字、绘画、照片、音乐、录像、表演……对于看到这篇东西的人来说,这是不可能的。最近看到这篇报道:
中新网5月10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(草案)》。
会议认为,为保护著作权人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、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,制定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是十分必要的。
会议决定,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,由国务院公布施行。
我是做网络的,对这个相当的敏感,这个条例为互联网行业划出了两个阵营:一个阵营著作权风险极低,做起来很方便;另一个阵营著作权成本极高,还特不好做。看看具体的几条:
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根据情况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和出处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(一)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,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;
(六)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,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,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;
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对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限制。
第十四条 仅通过自动技术过程提供网络内容的存储服务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不因存储侵权或者违法网络内容而承担赔偿责任:
(一)不知道其存储的网络内容侵权或者违法;
(二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存储的特定网络内容侵权或者违法后,在5日内移除该内容。
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网络内容的搜索服务商。
看到了吧,做搜索、论坛、博客的有福了,其他做网络的想一想,有所为有所不为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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